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按照“集中受理、分工处理”的原则,将各类申诉业务分送至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
中心受理的咨询,能够立即答复的依据所建立的12365质量热线知识库系统直接予以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疑难咨询,通过金质工程系统向市局业务处室或局属执法单位咨询,市局业务处室或局属执法单位通过金质工程系统反馈中心,再由中心答复咨询人。
中心对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和初审,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权管辖的原则进行分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