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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发布时间:2009-12-22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诉的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可以予以受理:

  (一)生产、销售的产品,其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要求的;

  (二)产品质量实际水平与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名优标志、认证标志、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相一致的;

   (三)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使用性能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未提供被申诉人的名称和地址的;

  (二)无发票凭证的;

  (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四)所购产品系处理品、次品、等外品的;

  (五)系外观质量问题的;

  (六)已经非指定的维修点修理的;

  (七)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八)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致使受理部门无从查证的;

  (九)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十)对有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举报的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提出举报的,经调查评审,证据充分确属应当查处的情况应当予以受理。

【咨询的答复范围】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质量技术监督业务以及相关内容提出咨询的,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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