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的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可以予以受理:
(一)生产、销售的产品,其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要求的;
(二)产品质量实际水平与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名优标志、认证标志、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相一致的;
(三)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使用性能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未提供被申诉人的名称和地址的;
(二)无发票凭证的;
(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四)所购产品系处理品、次品、等外品的;
(五)系外观质量问题的;
(六)已经非指定的维修点修理的;
(七)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八)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致使受理部门无从查证的;
(九)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十)对有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举报的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提出举报的,经调查评审,证据充分确属应当查处的情况应当予以受理。
【咨询的答复范围】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质量技术监督业务以及相关内容提出咨询的,应当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