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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监局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0 浏览次数: 字体:【

87365.com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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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环保局,各环境监测机构,各重点排污单位:

随着社会各方对生态环境的日益重视,环境监测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保障环境执法的公正,更好地为环境监测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专项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全面掌握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现状,提高使用单位计量管理水平,确保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用计量器具经强制检定,督促使用单位通过检定、校准、比对等方式保证其他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

二、检查范围

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监测领域的计量器具:

1.环境监测机构(包括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第三方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仪器);

2.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所用的计量器具(包括手工和在线监测设备)。

用于环境监测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种类,详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

1.环境监测机构是否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向市环保局备案,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是否到位,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向授权检定的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2.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建立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台帐,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委托设备供应商开展相关工作。

3.对于非强检的计量器具,是否按照使用实际情况通过校准或比对等方式,确保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用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4.结合本次专项检查,调查了解有关使用单位对计量技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新型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的量传溯源需求。

四、检查实施

1.认真开展自查。各环境监测机构和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于2018年1月底前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报送自查表(附件1、2)。

2.各区市场监管局与区环保局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根据自查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环境监测机构和重点排污单位进行联合现场检查,检查单位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现场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询台帐、查看工作场所和仪器设备、反馈检查意见等方式进行,可根据需要聘请技术专家参与检查。

3.对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监测设备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处理应移送市质量技监局。

4.各区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应将单位自查和联合检查情况报告于2018年3月底前报送至市质量技监局和市环保局。情况报告应包括概况,检查形式、次数、结论,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意见建议等。市质量技监部门和环保部门将联合开展督查,并对专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联系人:市质量技监局,何佳亮,54264330,jlhe@shzj.gov.cn;市环保局,陈轶波,23116950,chenyb@s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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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环境监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明细表

?????????? 2.环境监测机构和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表

?????????? 3.环境监测领域计量专项检查统计表

附件1环境监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明细表

附件2环境监测机构和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表

附件3环境监测领域计量专项检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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