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证的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按简化审批流程,先证后核办理,即企业在网上申请,提交“一单一书一照”及相关证明附件,发证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查,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形式审查合格的,即审批发证。并对通过简化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证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核查。
后置现场审查按结束后,审查技术机构填写《企业现场核查表》,一式四份,企业、审查机构各一份、区局两份。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区局制作许可证证书和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后置现场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
(二)延续的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按简化审批流程,先证后核办理,即企业在网上申请,提交“一单一书一照”及相关证明附件,发证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查,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形式审查合格的,即审批发证。并对通过简化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证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核查。
后置现场审查按结束后,审查技术机构填写《企业现场核查表》,一式四份,企业、审查机构各一份、区局两份。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区局制作许可证证书和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企业申请延续免于后置现场审查的,企业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和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应当免于后置现场审查。
上海自贸区内获证企业到期延续时可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2)审查方式:采用后置现场审查的审查方式,经批准可免于实地核查。
2.适用情形
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
(三)许可范围变更的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按简化审批流程,先证后核办理,即企业在网上申请,提交“一单一书一照”及相关证明附件,发证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查,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形式审查合格的,即审批发证。并对通过简化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证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核查。
后置现场审查按结束后,审查技术机构填写《企业现场核查表》,一式四份,企业、审查机构各一份、区局两份。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区局制作许可证证书和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后置现场审查的审查方式,部分已获证的同单元产品增项,按相应实施细则规定可免于实地核查。
2.适用情形
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等情形。
(四)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的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按简化审批流程、先证后核办理,即企业在网上申请,提交“一单一书一照”及相关证明附件,发证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查,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形式审查合格的,即审批发证。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区局制作许可证证书和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办理。
(五)证书补领的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按简化审批流程、先证后核办理,即企业在网上申请,提交“一单一书一照”及相关证明附件,发证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查,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形式审查合格的,即审批发证。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区局制作许可证证书和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办理(证件因违法查没的不得申请证书补领)。
(六)撤回申请的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的。区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做出是否同意撤回的决定。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七)依申请注销的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依申请注销的办理环节:按简化审批流程、先证后核办理,即企业在网上申请,提交“一单一书一照”及相关证明附件,发证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查,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形式审查合格的,即审批发证。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区局制作许可证证书和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对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企业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后,因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等原因,主动申请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注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