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向市民热线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修改后,“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2015年4月24日前进口的已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但尚未检定的计量器具不需再进行进口检定,我局也将按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做好后续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