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本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我局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
1.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或换发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须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第9至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
2.在过渡期内,原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在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仍然有效。
3.自2015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不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