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解读
一、为什么修订《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此次修订《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2001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出台了《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又出台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3年10月,人事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又出台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上述规定替代了原办法创制的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制度,因此,需要作相应的修改。二是在国家对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资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后,在总结原办法10多年的施行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对设备监理行为的规范和监管。
二、为什么修改原办法的名称?
原办法的名称为《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因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名称未包括“工程”,所称“设备”和“设备监理”也未包含“工程”两个字,故将原办法改名为《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设备监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本市的设备监理单位主要通过建设工程的报建流程获取设备监督业务,设备监理单位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设备监理与土建监理范围的区分,是比较清晰的,包括土建中依附于建(构)筑物的通风、供水、供电等设备,不属于设备监理范围;对具有双重资格的监理机构,即可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又从事设备监理业务,为此,《办法》对设备的定义增加了如下内容:不含建设工程中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装的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等设备。
四、《办法》对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准入要求有哪些?
《行政许可法》出台后,根据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对设备监理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发。对设备监理从业人员实行执行资格注册制度,由人事部和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上海市工程设备行业协会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作为本市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注册登记机构,对注册登记工作进行管理。为此,《办法》规定,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代表设备监理单位独立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对设备监理单位和注册设备监理师的资格许可和行政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五、必须实施设备监理的范围是哪些?
《办法》保留了原办法规定的强制实施设备监理的项目范围,增加了“国家规定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保持衔接。在原办法的施行过程中发现,除设备监理单位通过建设工程的报建流程获取设备监理业务外,有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技术 改造项目(含设备)不经过建设工程流程,未纳入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范围。为此,从增强操作性的角度出发,需要对设备监理范围的确定机制作相应的完善,故《办法》明确,通过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平台,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够获取相关信息。应当实施监理的具体设备范围,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六、设备监理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如何履行合同,是《办法》对设备监理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包括:一是设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编制监理计划,提交委托人认可后,方可实施监理。二是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设置项目监理机构的,由项目监理机构代表设备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三是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明确监理项目负责人,并在监理合同中作出约定;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项目负责人不得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限内承担其他监理项目的工作。四是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容和标准,采取若干方式实施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五是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设备监理单位还应当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报告,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七、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办法》对设备监理行为规范的另一方面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法定义务,主要包括:一是规定设备监理单位不得转让或者分包监理业务;二是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核查被监理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督促被监理单位,对监理范围内的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活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开展有关的日常巡查;三是按照城市运行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要求设备监理单位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整改,并报告委托人;被监理单位延迟或者拒绝整改,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委托人;对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设备监理机构应当报告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八、项目法人如何列支设备监理费用?
为了保证设备监理质量,《办法》完善了设备监理费用的保障。鉴于设备监理费的费用和标准,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有规定,故《办法》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监理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费中安排使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办法》规定了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哪些监管职责?
《办法》对本市设备监理监管体制作了适当调整,保留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市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管职责,增加了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管职责,并相应明确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监理活动进行监管的具体职责,主要有: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举报情况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答复,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3、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设备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