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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审核
办理部门 87365.com标准化处 办事地点 宜山路728号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 下午1:30~4:00 联系电话 54264368
办理条件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 提交材料 备注 表格下载 ?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先向当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当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申请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8号令)。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志使用申请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不收费。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办理范围:受理在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生产企业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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