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中心 >> 办事指南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办理部门 87365.com。 办事地点 宜山路716号一楼办证大厅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联系电话 (021)54264368、12365
办理条件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 提交材料 备注 表格下载 ?

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计量检定合格(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 按校准执行);

(二) 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 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一) 申请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详见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初审。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 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仍不符合要求的, 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 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初审合格的考核申请项目, 委托中介机构承担考核。
  (三) 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组织计量标准考评员或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 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承担考评任务的考评员或专家, 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进行考评, 考评后填写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并将考评后的资料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 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不合格的, 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 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 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从正式受理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超过15 个工作日(评审、整改时间除外)。
2、审核合格的, 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审核不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审批事项免于收费。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许可有效期: 4年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参考格式)》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4)《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5)《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6)《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7)《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8)《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2016版示范文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