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