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区县部门)受87365.com(以下称市质量技监局)委托办理其辖区内列入目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工作,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
1.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在市质量技监局网上办事平台进行申请材料的填报和提交(网址:)。通过点击网站“办事中心”的“在线办理”链接进入“市质量技监局网上办事平台”,提交相关材料,按系统提示进行网上申报。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自动生成,其它材料作为附件上传(需要核对或提交原件的,上传原件扫描件,其余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通过系统告知补正要求;经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即可携带纸质材料到相应区县部门受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 纸质材料按本办事指南“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使用A4纸打印、复印,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委托人需出示原件)。
注:
1、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企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正。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补正的,申请时间重新计算;因企业不配合、材料补正时间延误造成一定后果的,由企业承担。
2、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区县部门提出申请。
3、对于延续企业,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企业名称与获证时相比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免于实地核查;申请时企业需要进行相应承诺,并提交发证检验报告(或替代报告)。由区县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及监管实际决定是否免于实地核查。
(二) 受理
1、区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称法规)或《上海市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规或《办法》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4)申请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1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4、企业延续换证申请免于实地核查的,区县受理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部门商定是否同意。
不同意免于实地核查的,区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出具《不同意免于实地核查的情况说明》。
拟同意免于实地核查的,若企业申请时未递交有效的发证检验替代报告、需要进行产品发证检验的,区县部门应当在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开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由企业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两份(含备样),自主委托发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两份样品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同时携带);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受理企业的委托申请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将检验报告寄送至企业所在地区县部门;区县部门收到补正的发证检验报告后,应当正式受理企业的许可申请。
5、需要实地核查的,区县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送达承担企业实地核查任务的审查机构。
6、受理地点(具体请联系区县部门):
1.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联系电话:68542222、邮编:200135)
2.黄浦区: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800号605室(联系电话:63767755、邮编:200010 )
3.静安区: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38号(联系电话:63173412、邮编:200070)
4.徐汇区: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969号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大厅(联系电话:24092222-2180、邮编:200232)
5.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联系电话:22253009、邮编:200050)
6.普陀区: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1楼(联系电话:52564588-8126、邮编:200333)
7.虹口区:上海市虹口区三河路338号(联系电话:25657562、邮编:2000830)
8.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怀德路600号办证服务大厅(联系电话:55129890、邮编:200433)
9.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1号(联系电话:26097592、邮编:200940)
10.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602室(联系电话:64980097、邮编:201199)
11.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4号窗口(联系电话:59166759、邮编:201822)
12.金山区: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555号A103(联系电话:57922248、邮编:201508)
13.松江区: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69-70号四号楼底楼(联系电话:67734556、邮编:201620)
14.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1楼(联系电话: 69714405、邮编:201700)
15.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A幢2楼(联系电话:33611835、邮编:201400)
16.崇明区: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2楼47~65窗口(联系电话:69615807、邮编:202150)
(三) 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工作要求,由具有审查资质的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组织审查。
2、接受审查任务的审查机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区县部门。
3、审查机构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现场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机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
5、审查机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四) 产品抽样与检验
1、需要进行生产许可产品发证检验的,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实地核查前或实地核查后进行产品检验。
选择实地核查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的,企业应在申请受理后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两份(含备样),自主委托发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两份样品同时携带);企业所在地区县部门根据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情况可以派员监督,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送检委托凭证需在实地核查时,交审查组长。
企业选择在实地核查后进行产品检验、且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由审查人员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产品抽样封样,由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发证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2、发证检验报告可替代(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证,及原生产许可证在申请时已过期的企业不适用)。发证检验报告可以用下列检验报告之一进行替代:1、符合发证检验项目要求的、同类产品12个月内由发证检验机构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2、符合发证检验项目要求的、同类产品12个月内、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3、免于实地核查需进行产品发证检验的,企业应在申请时,提供已进行产品检验证明。
4、检验机构在收到产品后,应按照相应产品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送达区县部门。
(五) 审定和发证
1、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县部门。
2、区县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被判为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等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