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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发证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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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87365.com |
办事地点 |
宜山路716号一楼办证大厅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
联系电话 |
(021)54264368、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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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办理程序 |
办理依据 |
办理期限 |
收费标准 |
提交材料 |
备注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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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装置;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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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 签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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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 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 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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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申请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建立、更新改造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申请表》一份;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4、书面申请书原件一份(如需要)。 ( 二) 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复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原件;
4、书面申请书原件一份(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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