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证的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企业提出申请前应先在网上审批系统提交电子文本材料,区局受理人员应及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通知企业到本行政区域的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对准予行政许可受理的,由审查机构组织企业审查,企业审查包括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审查机构组成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合格的,应按照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寄送发证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企业联系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审查机构将审查结果上报区局,区局经审核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实地核查和抽样检验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
(二)延续的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企业提出申请前应先在网上审批系统提交电子文本材料,区局受理人员应及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通知企业到本行政区域的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后可免实地核查和/或免产品发证检验。
对准予行政许可受理的,由审查机构组织企业审查,企业审查包括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审查机构组成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合格的,需产品抽样的,由审查组按照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寄送发证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企业联系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免于实地核查的,由企业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并送检。
审查机构将审查结果上报区局,区局经审核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企业申请双免(即免实地核查和免发证检验)时,则由区局直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审查方式:采用实地核查和抽样检验的审查方式,经批准可免实地核查或免产品检验。
2.适用情形
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1)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企业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4)和区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2)对于申请免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至受理时间止)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说明:同单元任何品种或规格,检验项目不要求覆盖发证检验项目)
3)上海自贸区内获证企业到期延续时,可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对于申请免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提交同单元产品在12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至受理时间止)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
(三)许可范围变更的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企业提出申请前应先在网上审批系统提交电子文本材料,区局受理人员应及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通知企业到本行政区域的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部分已获证的同单元产品增项,按相应实施细则规定可免实地核查。
对准予行政许可受理的,由审查机构组织企业审查,企业审查包括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审查机构组成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合格的,需产品抽样的,由审查组按照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寄送发证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企业联系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免于实地核查的,由企业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并送检。
审查机构将审查结果上报区局,区局经审核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实地核查和抽样检验的审查方式,部分已获证的同单元产品增项,按相应实施细则规定可免实地核查。
2.适用情形
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等情形。
(四)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的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企业提出申请前应先在网上审批系统提交电子文本材料,区局受理人员应及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通知企业到本行政区域的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对准予行政许可受理的,由区局经审核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办理。
(五)证书补领的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企业提出申请前应先在网上审批系统提交电子文本材料,区局受理人员应及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通知企业到本行政区域的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区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补证的决定;区局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企业。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办理(证件因违法查没的不得申请证书补领)。
(六)撤回申请的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的。区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做出是否同意撤回的决定。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七)依申请注销的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依申请注销的办理环节:企业提出申请前应先在网上审批系统提交电子文本材料,区局受理人员应及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通知企业到本行政区域的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区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注销的决定。
(2)对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企业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后,因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等原因,主动申请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注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