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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发布时间:200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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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补偿纠纷,复议机关可按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即生效。未达成一致或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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